【案情簡介】
何先生認為《補償決定》確定的標準根本不合理,于是找到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的裴愛英律師尋求幫助。裴律師在代理案件后展開了調查,通過整合一系列的證據材料發現區政府作出的《補償決定》沒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,且補償結果顯失公平,嚴重違反國家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政策,于是指導何先生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區政府的《補償決定》。
訴訟中,某區政府答辯時提出其作出本案《補償決定》的依據是《征收決定》,何先生對該《征收決定》提起的訴訟被駁回,故該《征收決定》具有合法效力,且《補償決定》作出的程序合法,因此,何先生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針對這種說法,裴律師則指出某區政府作出該《補償決定》沒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,補償結果明顯不合理,必將導致原告何先生生產、生活、居住條件嚴重下降,違反了國家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基本原則。且被告某區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選定評估機構程序合法,因此不能據此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。
最終,法院采納了裴律師的意見,撤銷了某區政府作出的《補償決定》并責令其限期就補償事宜重新處理。
【裁判要旨】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區政府作出的《補償決定》是否合法。
行政訴訟案件中,被訴行政機關應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。本案中,應由區政府對《補償決定》的合法性予以證明。但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看,并沒有體現涉案評估機構選定的過程性信息,區政府也沒有向法院提交體現房屋裝潢價值的評估報告。因此,被訴《補償決定》中的補償數額不能被認定系經合法評估確定,故涉案評估報告不能作為《補償決定》合法性的依據。
同時,根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,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,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、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、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、面積、搬遷費、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
房、停產停業損失、搬遷期限、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。本案中,何先生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,即便沒有達成補償協議,征收部門在作出補償決定時,也應當將上述規定中確定的補償項目一并體現于征收補償決定之中,但被訴的《補償決定》并未涉及上述的過渡期限等內容,屬嚴重漏項,顯然不合法。
因此,法院認定區政府作出的《補償決定》主要證據不足,程序嚴重違法,遂判決予以撤銷,并責令區政府限期就補償事宜重新作出處理。